1. 茶叶监管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示内容进行了严格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包括: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2. 茶叶保质期法律规定
茶叶是有保质期的,但与茶的品种有关,不同的茶保质期也不一样。
像云南的普洱茶,少数民族的砖茶,陈化的反而好一些,保质期可达10到20年。
又如武夷岩茶,隔年陈茶反而香气馥郁、滋味醇厚;湖南的黑茶,湖北的茯砖茶,广西的六堡茶等,只要存放得当,不仅不会变质,甚至能提高茶叶品质。 一般的茶,还是新鲜的比较好。如绿茶,保质期在常温下一般为一年左右。不过影响茶叶品质的因素主要有温度、光线、湿度。如果存放方法得当,降低或消除这些因素,则茶叶可长时间保质。 判断茶叶是否过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看它是不是发霉,或出现陈味;绿茶是不是变红,汤色变褐、暗;滋味的浓度、收敛性和鲜爽度下降,此外看它包装上的保质期,另外如果是散装茶叶,最好不要超过18个月再冲饮。 一般人认为散装茶能很清楚地看清茶的外形,可以就此判断茶的好坏,所以大都喜欢购买散装茶。
实际上,散装茶在销售的过程中就在不断地变质,因为露放在空气中,一是吸潮、二是吸异味,这样就导致茶叶无形之中会发生质变,使其丧失原茶风味。
与散装茶相比,包装茶的优点较多,比如不易受到污染,不易变质,而且规范的产品包装上有明确的等级、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生产标准等内容。
消费者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容易投诉。所以,在茶叶的发展方向上,今后我们将更多地倡导带包装的茶叶。
3. 茶叶管理标准
GB/T 23205-2008 茶叶中448种农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3204-2008 茶叶中519种农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3193-2008 茶叶中茶氨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729-2008 茶叶中硒含量的检测方法
GB/T 23376-2009 茶叶中农多残留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3379-2009 水果、蔬菜及茶叶中吡虫啉残留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5009.176-2003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T 23776-2009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5009.57-2003 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4. 茶叶的政策
茶种植补贴金额各地不一,有每亩600元,有每亩800元,也有每亩1200元,有一次性补助,有分三年补贴,都是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茶林种植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在这方面我国有严格的补偿标准,所以征收茶林的土地补偿费,前三年种植户能够拿到茶林种植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按承包农户数量来计算的,前三年可以获得茶林产值3倍补偿费,不过安置补助费,不会超过产值的15倍。茶林征收的补偿费用,不会超过年产值的30倍。
5. 茶叶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
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是qs怎么样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处理如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 茶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代用茶国家标准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
代用茶国家标准
代用茶国家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0769 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392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NY/T 394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1055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 贮藏运输准则
7. 茶叶销售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一)本单位销售的食品为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并以“*”号结束);(二)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五、平日不染红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镯。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七、工作时严禁吸烟。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十一、不要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啑。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食品成品仓卫生岗位责任制一、食品成品贮存方法:常温贮存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二、食品成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三、食品成品贮存的卫生管理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2、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3、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5、仓库要定期打扫。6、食品成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
8. 茶叶国家政策
第一条 为了保护茶叶购销合同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搞活经济,安排好茶叶市场,促进茶叶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984)15号文件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茶叶购销合同是实现茶叶商业企业(包括加工)之间,商业企业与茶叶生产单位、茶叶生产者之间购销活动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订立茶叶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9. 茶产业发展条例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分布于自治县内百年以上野生型茶树、邦崴过渡型茶树王和景迈、芒景千年古茶园及其他百年以上栽培型古茶树。
第三条 古茶树的保护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明确四至界线,设立保护标志和设施。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古茶树实行加强保护、合理利用的方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古茶树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对有代表性的古茶树实行挂牌保护。
第六条 自治县的工商、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水利、旅游、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其它资金。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保护古茶树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知识,提高公民保护古茶树的意识。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支持科研单位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研究。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古茶树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古茶树资源的经营管理者提供古茶树病虫害防治和分类管理等技术指导,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对景迈、芒景古茶树上衍生的特有药材“螃蟹脚”,实行单数年采摘,严禁在双数年采摘、收购、加工和出售。
第十二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古茶树折枝、挖根、剔剥树皮;
(二)盗伐树木、毁林开垦;
(三)搭棚、建房、挖沙、取土;
(四)砍树取蜂、采摘果实、采集药材;
(五)丢弃废物、倾倒垃圾;
(六)施用化肥和农药;
(七)毁坏古茶树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八)猎捕野生动物等。
第十三条 对在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盗伐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毁林开垦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搭棚、建房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挖沙、取土的,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