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用用农业生产应该是免增值税:
一、农机销售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多个文件延长其免税期限。如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第一条第4款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解〉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具体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等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还明确规定: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的机械,不属于‘农机’范围;三轮货运车、农用汽车不属于‘农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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