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不是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是用于农业畜牧业设施方面的土地,比如育苗棚,猪圈,鸡场等,设施农用地必须是一般农田以下的土地可以申请,必须符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必须经过农业农村局审批备案,经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通过,还必须符合环保安全要求。
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人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茶叶加工厂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然而,根据现有政策,茶叶生产设施用地不适用于设施农用地政策。虽然有政策正在研究对设施农用地范围进行完善,但目前来看,茶叶加工厂用地并不属于设施农用地的范畴。此外,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23版)明确指出,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或与生产直接关联的农产品深加工、农家乐、餐饮、住宿等农村二三产业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
因此,茶叶加工厂作为与茶叶生产直接关联的加工用地,其用地性质和政策适用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确认。对于具体的土地使用和规划问题,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根据《土地分类》的划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其他农用地,不属于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包括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温室,或是PC板温室等;禽畜舍用地,包括有机物处置设施、绿化隔离带等;水产养殖池塘及水渠等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及看护房。
2、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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